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3310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166号4幢3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跃。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