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财保12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潍坊市朗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丰台路7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9369260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朗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鲁0783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潍坊市朗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0元,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交纳足额保证金提供财产担保,其银行账户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潍坊市朗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洪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