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坤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坤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寿丰商初字第303号
原告***。
被告潍坊市坤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王晓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市坤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王晓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来祥
审判员  张兴义
陪审员  柴华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