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576号
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4173239F。
法定代表人:侯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开宾,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科发会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6085843372B。
法定代表人:陆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林,四川睿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金祥,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科发会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山东坤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筱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