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民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回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五女山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财、**恒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女山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五十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