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2676号
原告:盐城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文景花园16幢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盐城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盐城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