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禹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光禹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86号
原告:长春光禹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海水岸馨都****房。
法定代表人:葛安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光禹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光禹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光禹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39元,由原告长春光禹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