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02财保100号
申请人:***,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申请人: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魁福园小区9#楼1404.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XX号小型轿车或15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XX号小型轿车或15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付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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