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0802行初21号
原告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魁福园小区9#楼1404.150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承德市双桥区亦帆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都统府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房宝占,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春蕾,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董海洋,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常丽虹,职务市长。
第三人**,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第三人**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兴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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