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魁福园小区9号楼1404、1504(半壁山路16号瀚明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德市双桥区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诉请。具体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系受***所雇佣,其工资也是由***支付,**应当是与***形成劳务关系。申请人与**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申请人从未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也不存在为其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务不是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故本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通过其委托代理人***与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局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被申请人**在工程勘察工地所从事的工作是申请人承包工程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工资亦曾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支付。据此,原审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申请人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郎立惠
审判员*普
审判员付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