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8民初16068号之二
原告:海南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群庄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8017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新路7号4栋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497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海南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3.31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926.66元,由原告海南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奕
书记员***龙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