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581财保103号
申请人楚楚,女,汉族,1993年12月18日生。
被申请人吉林鼎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楚楚与被申请人吉林鼎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楚楚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吉林鼎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轻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楚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楚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吉林鼎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轻型普通货车。
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