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4财保11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省华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软件二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郑越,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1月13日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申请人吉林省华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吉林省华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担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3月9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华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XXX号(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XXX)建筑面积161.59平方米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欣
二0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