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财保18号
申请人吉林省华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软件二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郑越。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吉林省华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1年3月3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申请人吉林省华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房屋,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华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和长春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的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