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东郊监狱、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民初15162号

原告:杭州市东郊监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470123478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蒙正路**。

负责人:章根华,监狱长。

原告: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392173X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蒙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忠连,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83999E,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镇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方明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孝东,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洪辉,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员工。

原告杭州市东郊监狱(以下简称东郊监狱)、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正公司)诉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子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岗位调整,本案转由审判员许璘哲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就东郊监狱安装的200个香港箭牌淋浴花洒、200个香港箭牌洗脸盆、200个香港箭牌坐便器(均含附属件)的价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本案分别在2019年11月26日及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冰到庭参加上述两次庭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孝东到庭参加上述第一次庭审,后被告龙奔公司变更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蔡洪辉,并由蔡洪辉到庭参加上述第二次庭审。期间,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368416元(具体包括200个淋浴器112000元、202个台下盆107060元、202个坐便器113120元、违约金30000元、维修费用623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包杭州市东郊监狱警察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扩建工程,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以及材料设备品牌等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该工程于2014年通过竣工验收,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7730987元。直至2019年3月,杭州市委巡查组督办时发现,东郊监狱备勤楼卫生间台盆及龙头、成套淋浴器、坐便器均为香港箭牌(ARROVV),而被告在投标文书中明确列明上述产品的品牌应为箭牌(ARROW)。两原告经与该项目的监理方核实,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未依约向两原告提供台盆及龙头、成套淋浴器、坐便器等产品,已构成违约,并给两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被告答辩称:答辩人之所以使用香港的箭牌是有客观原因在的,因为当时工期紧、原料跟不上,而且更换香港箭牌的品牌也是原告方认可的,在验收的时候也得到了通过,原告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现认可按产品价格的10%予以补偿,认可维修费用,违约金应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来进行划分,且希望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质保金并抵扣86549元。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2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被告承包原告东郊监狱警察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扩建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合同价款16938998元;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并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所承诺的年限处理;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内,由于承办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0元违约金,并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属于保修范围与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等内容。

另查明,依据招、投标文书,在案涉工程中使用的成套淋浴器、台式洗脸盆及坐式大便器的品牌应为箭牌(ARROW),且实际安装的成套淋浴器的数量为200套、单价为560元,台式洗脸盆的数量为200套、单价为530元,坐式大便器的数量为200套、单价为560元;并且原告已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了全部的工程价款。

又查明,案涉工程在2014年竣工并验收,后经杭州市委第一巡查组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巡查,发现东郊监狱备勤楼“箭牌”洁具存在冒牌问题,有关媒体对此亦进行了报道。

另又查明,依据本院依法委托的浙江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浙天和【2019】法委字第120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东郊监狱安装的200个香港箭牌(ARROVV)淋浴花洒(含附属件)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的公开市场参考批发价格为93800元、200个香港箭牌洗脸盆(含附属件)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的公开市场参考批发价格为51600元、200个香港箭牌坐便器(含附属件)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的公开市场参考批发价格为88200元。

再查明,因为案涉淋浴花洒、坐便器、台盆存在损坏情形,原告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自行维修或购买配件共花费6236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往来函件等证据,本院依职权出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对产品品牌的约定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予确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品牌(即箭牌ARROW)提供相应产品,尤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更换成了相近品牌(即香港箭牌ARROVV),故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而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违约金,被告认为金额过高,本院经过审核后认为,案涉的产品损失为96400元(即淋浴花洒18200元【200个×560元/个-93800元】+洗脸盆54400元【200个×530元/个-51600元】+坐便器23800元【200个×560元/个-882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6236元维修费用,因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现有证据,本院酌情确认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112899.60元(即以上述96400元与6236元为基数按照1.1倍计算得出)。被告虽在庭审中辩称,案涉工程的质保金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予以抵扣,但该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尤其在原告不同意一并处理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就此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市东郊监狱、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款112899.60元;

二、驳回杭州市东郊监狱、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3413元,由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8元,杭州市东郊监狱与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55元。

原告杭州市东郊监狱、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璘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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