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东郊监狱、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8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东郊监狱,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蒙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470123478U。

负责人:章根华,监狱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蒙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392173XH。

法定代表人:吴忠连,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明、徐诗豪,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镇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83999E。

法定代表人:方明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洪辉,员工。

上诉人杭州市东郊监狱(以下简称东郊监狱)、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5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金瑞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郊监狱、蒙正公司共同代理人宋桂明、徐诗豪,龙奔公司的代理人蔡洪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东郊监狱、蒙正公司与龙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龙奔公司承包东郊监狱警察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扩建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合同价款16938998元;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并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所承诺的年限处理;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0元违约金,并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属于保修范围与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等内容。

另查明,依据招、投标文书,在案涉工程中使用的成套淋浴器、台式洗脸盆及坐式大便器的品牌应为箭牌(ARROW),且实际安装的成套淋浴器的数量为200套、单价为560元,台式洗脸盆的数量为200套、单价为530元,坐式大便器的数量为200套、单价为560元;并且原告已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了全部的工程价款。

又查明,案涉工程在2014年竣工并验收,后经杭州市委第一巡查组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巡查,发现东郊监狱备勤楼“箭牌”洁具存在冒牌问题,有关媒体对此亦进行了报道。

另又查明,依据该院依法委托的浙江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浙天和【2019】法委字第120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东郊监狱安装的200个香港箭牌(ARROVV)淋浴花洒(含附属件)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的公开市场参考批发价格为93800元、200个香港箭牌洗脸盆(含附属件)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的公开市场参考批发价格为51600元、200个香港箭牌坐便器(含附属件)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的公开市场参考批发价格为88200元。

再查明,因为案涉淋浴花洒、坐便器、台盆存在损坏情形,东郊监狱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自行维修或购买配件共花费6236元。

东郊监狱、蒙正公司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龙奔公司支付368416元(具体包括200个淋浴器112000元、202个台下盆107060元、202个坐便器113120元、违约金30000元、维修费用6236元);2、本案诉讼费由龙奔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东郊监狱、蒙正公司与龙奔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对产品品牌的约定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予确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龙奔公司未按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品牌(即箭牌ARROW)提供相应产品,尤其在未征得东郊监狱、蒙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更换成了相近品牌(即香港箭牌ARROVV),故龙奔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东郊监狱、蒙正公司的合理损失。而对于东郊监狱、蒙正公司主张的损失与违约金,龙奔公司认为金额过高,该院经过审核后认为,案涉的产品损失为96400元(即淋浴花洒18200元【200个×560元/个-93800元】+洗脸盆54400元【200个×530元/个-51600元】+坐便器23800元【200个×560元/个-88200元】);对于东郊监狱、蒙正公司主张的6236元维修费用,因龙奔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该院予以确认。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现有证据,该院酌情确认龙奔公司承担东郊监狱、蒙正公司合理损失112899.60元(即以上述96400元与6236元为基数按照1.1倍计算得出)。龙奔公司虽在庭审中辩称,案涉工程的质保金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予以抵扣,但该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尤其在东郊监狱、蒙正公司不同意一并处理的情况下,该院对龙奔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龙奔公司就此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东郊监狱、蒙正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龙奔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郊监狱、蒙正公司价款112899.60元;二、驳回东郊监狱、蒙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龙奔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3413元,由龙奔公司负担1058元,东郊监狱与蒙正公司负担2355元。

宣判后,东郊监狱、蒙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对于东郊监狱、蒙正公司的合理损失部分。东郊监狱、蒙正公司按照中标书向龙奔公司支付假冒品牌的卫浴产品价款,以及后续自行维修费用,共计368416元,现要求龙奔公司承担该部分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该部分价款的支出。二、龙奔公司的违约行为,对东郊监狱、蒙正公司的形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就该部分损失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三、案涉评估费28000元由东郊监狱、蒙正公司垫付,为必要的合理支出,应当由龙奔公司负担。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龙奔公司向东郊监狱、蒙正公司支付合理损失368416元(具备包括200个淋浴器112000元、202个洗脸盆及龙头107060元、202个坐便器113120元、违约金30000元、维修费用6236元)。3、改判龙奔公司向东郊监狱、蒙正公司支付本案委托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用28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由龙奔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龙奔公司辩称:第一、招标文件中品牌部分仅约定为“箭牌”,未明确系香港箭牌还是大陆箭牌,龙奔公司是依据投标清单的品牌跟价格去采购的。第二、案涉项目在材料的进场报审,包括中后期的施工验收过程中都没有任何人提出产品品牌有问题。装修的质保期是两年,业主提出品牌问题时已经过了质保期。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东郊监狱、蒙正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鉴证咨询服务、评估费发票。

证据二、杭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上述两份证据欲共同证明东郊监狱已经于2020年1月6日支付鉴定费28000元的事实。

证据三、中共杭州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欲证明该案经杭州市委巡查组发现多次曝光于网络上给东郊监狱的声誉造成一定恶劣的影响,且本案经上级部门党委调查,使用冒牌卫浴产品系龙奔公司故意为之的事实。

龙奔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东郊监狱实际支出鉴定费28000元以及其因案涉项目中洁具品牌问题被通报批评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龙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东郊监狱、蒙正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基础。首先,关于损失的具体确定问题。龙奔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香港箭牌ARROVV”卫浴产品,东郊监狱于2014年竣工验收后实际在使用,并未更换。龙奔公司按照招投标文件确认的价款收取了卫浴产品部分的工程款。“香港箭牌ARROVV”卫浴产品的价款与招投标文件确认的价款之差即为东郊监狱、蒙正公司的直接损失。东郊监狱、蒙正公司请求将其实际支付的全部卫浴产品价款均作为损失,与事实不符,本院难以采纳。关于卫浴产品的维修费用,龙奔公司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将其作为损失的一部分,亦无不当。其次,关于30000元违约金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等,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0元违约金”。而本案的通报批评并非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而是工程竣工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故东郊监狱、蒙正公司请求支付30000元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难以采纳。再次,关于鉴定费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东郊监狱、蒙正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既未将鉴定费作为损失一部分请求赔偿,也未将鉴定费单独作为一项诉请要求龙奔公司予以支付,故原审法院未就鉴定费问题主动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东郊监狱、蒙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3元,由杭州市东郊监狱、杭州蒙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