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119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83999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镇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明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