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世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2086号
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培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芳,女。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玉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娟,女。
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上海巨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戴凌玉
书 记 员  赵依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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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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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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