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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江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7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高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韩玉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忠,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江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苏家嘴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胥杏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璐,江苏今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江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8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84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刘玉娟
审判员  马玉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