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300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F6W6X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高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韩玉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付清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宋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远
书 记 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