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019号之一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F6W6XG,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广场2号楼701、702、703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鑫德,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卜银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