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1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F6W6X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高新广场2号楼701、702、703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关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2022年5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执行文书。
2、2022年5月23日、2022年5月24日、2022年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了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人行等信息,保险、银行存款以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余额较小。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J8××**的车辆,本案已经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83日止。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2年5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常州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在常州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盐城市阜宁县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6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5、2022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
本案执行标的为2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时间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息15.4%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6220元,执行费4469元,目前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1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顾文杰
审判员 朱华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