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589号
申请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新文社区虎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53357856P。
法定代表人:王忠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淑蓉,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弘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仙人市村邵家湾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CYH77X。
法定代表人:司杰。
申请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201046020220000189)为申请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