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13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文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苏1112民初11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对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40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40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寿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