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133号之二
原告: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文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宁
人民陪审员  蔡启林
人民陪审员  施益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韩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