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4民初942号
原告: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城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5G92G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竞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2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1066873853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西徽逸古典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2月8日,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上饶市广信区广信大道创业文化公园的“上饶市规划展示馆布展项目”中的“场景古建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合同包干价总额80万元,最终结算价为合同包干价+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合同价款调整金额为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等原因而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30日,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年。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竣工验收交付给被告,该工程实际也已经投入使用。该工程的合同造价为825,426元,按照约定,以包干价80万元计算。2019年1月2日,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金额进行了确认为8,925元,即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为808,925元。至2020年1月22日止,被告总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万元,剩余68,925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8,925元及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起诉前的2022年10月20日止逾期利息为6,933元,两项合计75,8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为上饶市广信大道创业文化公园,属于上饶市信州区辖区,故本案应由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