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23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
法定代表人:康忠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小,×××,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沙市亚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芙蓉北路×××。
法定代表人:邓修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苗,北京大成(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艳洁,北京大成(广州)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亚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被申请人长沙市亚亚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湘0105民初2346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明松银行存款9796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2月25日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分别如下:1、开户行×××支行的×××账户存款,应冻结979683.00元,实际冻结19054.67元;2、开户行×××支行的×××账户存款,应冻结960628.33元,实际冻结234988.53元;3、开户行×××支行的×××账户存款,应冻结725639.8元,实际冻结200093.57元。现因实际冻结金额为1208296.9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多冻结的228613.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被冻结的3个账户如下:1、开户行×××支行的×××账户存款,应冻结979683.00元,实际冻结247363.69元;2、开户行×××支行的×××账户存款,应冻结960628.33元,实际冻结235293.45元;3、开户行×××支行的×××账户存款,应冻结725639.8元,实际冻结725639.8元。上述三个账户冻结金额共1208296.94元,超出冻结金额228613.9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支行的×××账户247363.69元;
二、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支行的×××账户存款235293.45元;
三、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支行的×××账户497025.86元;
四、解除超出上述一、二、三项金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佘志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