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3财保26号
申请人:四川皇家蓝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四线六号。
法定代表人:龙培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号4栋1单元2705号。
被申请人:眉山市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苏湖路242-2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皇家蓝卡铝业有限公司申请与被申请人眉山市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眉山市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401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号4栋1单元27层2705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9.42平方米、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在价值224011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眉山市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担保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号4栋1单元27层2705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9.42平方米、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