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4496号
原告:平顶山市聚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水库路北渡卫生院正对面启缘宾馆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G052E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海棠花苑1栋01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39584201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聚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平顶山市聚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平顶山市聚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平顶山市聚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