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2052号
原告:南召县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3X6W7H61。
法定代表人:巩喜科,任经理职务。
住所: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留之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13号。
法定代表人:王衡军,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召县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留之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南召县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2019年3月12日双方订立的《涞水县赵各庄镇福山口项目投资合作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并从2019年4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涞水县赵各庄镇福山口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作为发起人,本协议订立后20日内共同出资成立河北留余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赵各庄镇福山口村村委,公司拟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告出资510万元,占河北留余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份51%,原告出资490万元,占河北留余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份49%。首期投入100万元,暂由原告方全额出资,被告方应于12个月内将首期需投资的51万元支付于原告方,逾期被告方应按照月利2%向原告方支付利息。被告方负责河北留余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手续的办理。若发生争议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F9F10F11F12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现金100万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将原告注册登记为目标公司河北留余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违约,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不准确,经本院明示后,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召县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给原告南召县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石教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