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载县联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2民初1656号之二

原告:万载县联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斌,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县联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鑫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万载县联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鑫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载县联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载县联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鑫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财产保全费332元,合计622元,由原告万载县联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包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