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泰佳苑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华泰佳苑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富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983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富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泰佳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江苏中志法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泰佳苑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霞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