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某某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3238号
原告:湖南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旭明。
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海,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姚南路198号华天苑11栋。
法定代表人:贺跃武。
原告湖南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湖南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湖南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献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嘉成
书 记 员 龚金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