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3连云港市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70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676611535。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海,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驻地信用代码91320707MA1MWL7H4P。
法定代表人:张学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合作路**云湖社区服务中心**信用代码91320700053470516H。
法定代表人:于富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苏0703财保17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057.9元。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53057.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钧
审 判 员  林 杨
人民陪审员  刘玉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晓敏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