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944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巨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新华村,组织机构代码20353928-4。
法定代表人黄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绿巨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绿巨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