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巨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池可英与重庆绿巨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民初2891号
原告池可英,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段勤,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海清,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巨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新华村,组织机构代码20353928-4。
法定代表人黄巧,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组织机构代码70938052-2。
法定代表人胡建中,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可英诉被告重庆绿巨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可英在2016年4月8日接到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而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池可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宗信
代理审判员  罗 敏
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宝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