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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568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何伦,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钢,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桃,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绿巨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月,该公司员工。
原告***不服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驳字[2015]2478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章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莉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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