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945号
原告:北京航天星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东一门东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布其,内蒙古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航天星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天星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天星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北京航天星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智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