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金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民终1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金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7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姜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娅萍,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318号1-2501。
法定代表人:林荣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巍,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常州金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迪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三盛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判决三盛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一审认定金迪公司存在加密行为,三盛公司的经济损失为32万元,系认定事实错误。
金迪公司带走的需维修的6个分控器型号为DMX512,系三盛公司制定的大峡谷品牌,属于众所周知的开放式系统,没有加密功能,其总价值不超过3万元,一审认定加密的证据仅是金迪公司在催要欠付工程款时消极陈述的录音证据,金迪公司一审认为不能作为认定某一事实的充分证据,故未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但6个分控器能否加密对本案判决至关重要,且通过网络检索,也不能检索到DMX512分控器可以加密的信息,一审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一审仅凭三盛公司提供的维修合同、转账凭证、发票即认定其与上海乐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御公司)发生交易以及交易额为32万元的真实性,缺乏充分证据。分控器的生产厂家系注册资本为8185.6万元的大公司,而乐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对乐御公司是否具备解码维修的能力表示合理怀疑。一审未依职权调查乐御公司经办人员,未查明事实。
二、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认定三盛公司损失为32万元并判决由金迪公司全部承担缺乏法律依据,应在确认损失存在及确定具体损失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原则分担损失。金迪公司带走6个需维修的分控器发生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维保阶段,因三盛公司拖欠金迪公司工程进度款,在确定6个分控器需要更换后,三盛公司不同意支付相应款项,才导致金迪公司不愿意垫付购买分控器的款项。另,6个分控器如果从生产厂家大峡谷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3万元,但三盛公司未从生产厂家购买。故无论是损失产生的原因还是损失的扩大,均由三盛公司所致,根据过错承担原则,金迪公司不应对损失结果负责。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受理,金迪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签收判决书,一审审理期限近9个月,超过规定的审限。三盛公司每次开庭均提交新证据,不符合举证规则。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金迪公司的权益。
三盛公司辩称,一审认定加密的事实不仅凭录音证据,还有第三方交易合同,转账回单等相关证据,不存在金迪公司所述仅凭录音证据认定加密的事实。金迪公司认为其拿走分控器系因工程款结算,但即使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矛盾,金迪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擅自拿走六只分控器拒不归还。金迪公司的行为使得本来小面积的故障直接演变成大面积瘫痪,导致照明系统无法使用,其行为不仅仅是违约,更是恶意侵权,对三盛公司商场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金迪公司应承担其恶意行为的后果。在金迪公司拒不归还分控器拒绝维修的情况下,三盛公司寻找第三方花费32万元进行解码维修,系依据双方合同8.6条的规定,该损失费用应由金迪公司全部承担。三盛公司在与金迪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曾向分控器原品牌厂家大峡谷公司询价购买,但因大峡谷公司与金迪公司有业务往来不愿出售,而其他厂家提供的分控器需要先解码才能使用,无奈之下方寻找第三方,花费32万元进行解码维修。三盛公司如果能用几万块解决的事情,不需要花这么多钱费这么大劲去解决,不符合商业理性人的做法,故三盛公司不存在金迪公司所述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另依据合同约定,三盛公司寻找第三方的维修费用应双倍从质保金中扣除,一审仅判决金迪公司赔偿实际损失费用未支持双倍扣除,对金迪来说已经是非常仁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合理,请求驳回上诉。
三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迪公司加倍承担“扬州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控制系统解码维修费用64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金迪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金迪公司赔偿照明故障期间的损失116684元;3.判令金迪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31日,三盛公司作为甲方与金迪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金迪公司承建三盛公司工程,工程名称: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工程内容:1#-5#楼建筑外观照明施工(按甲方设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及甲方要求增减的工作内容;工程承包范围:1、负责对建筑外观照明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控制系统调试、验收以及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升级等;2、负责与其他专业(如景观、幕墙、装修、智能化、有线电视部门、电信公司及宽带网络公司及总包单位等)的配合协调;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单价包干,工程量按江苏省04定额规则计算;合同价款:暂定预算总造价678万元(其中:最终清单报价628万元;预估变更签证31万元;新增项目暂估19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柒拾捌万元整(详附件1:投标报价书)。质量要求:合格且符合动画设计的效果和要求;乙方责任:1、乙方应按工程报价书(附件1)中确认的设备品牌、型号规格(附件2)等要求进行采购,进场时必须经甲方及监理核对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安装。并负责与其他专业施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保证分项工程进度与总体工程进度相配合。若乙方提出变更材料/设备厂家品牌,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厂家品牌档次;乙方指派王某1为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处理现场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保卫等诸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灯具质量、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在此期间内,乙方应当对工程实施免费质量保修(设备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免费更换)。一般故障处理应当在接到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需要更换配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工作。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没有按服务承诺的细则进行保养和维护,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维护保养,所产生的费用从保修款中加倍扣除;超出保修款的部分,甲方可以自行垫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三天内双倍归还甲方的垫付金,并补足维修费用,乙方对甲方采取的补救措施放弃抗辩权。后金迪公司进场施工并经验收交付三盛公司使用,该工程进入维护保养期。
2017年4月18日,三盛公司发现广场幕墙照明发光不规则,经过巡查发现有6只幕墙照明分控器丢失。4月24日,三盛公司向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报案称三盛外墙分控器被盗,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立案。同日,三盛公司向金迪公司发出《律师函》称:金迪公司工作人员未经三盛公司允许,擅自拿走属于三盛公司的物品,该行为已涉嫌盗窃……。立即归还三盛公司的6只幕墙照明分控器,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并赔偿三盛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017年5月22日,韩某(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本部经理)、徐红(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王某2(常州金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在常州金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办公室协商。协商过程中,三盛公司方人员对协商内容进行了录音。该录音记录显示:韩:这次我们来是想当面沟通一下,把这个事情希望能有个圆满解决,前面你们以维修名义还是什么名义把我们东西拿走。王:这个我可以这样讲,就是故意拿走的,这个也不算你们的东西,因为你们决算还没付清,怎么能算偷呢,发个这个函(律师函)给我们,……,有本事告好了。王:你可以开着录音,回去给束总汇报,就这么回事,有什么呢,束总不知道的事情多呢?徐:你们当时如果说对我们的决算不满,你们也可以发律师函给我们公司,走正规途径嘛,干嘛走这种途径呢(拆分控)。王:如果我们不走技术手段,从目前你们的状态来看,你们希望我们把它修好,修好之后,物业把它锁死,这个位置能把它锁死,你们的小心态我们都知道,如果我们不装远程遥控,我们还装了远程遥控在里面,如果我们工程公司都按照你们的要求来做,说实话,我们的公司永远到年底都没钱,永远我们的项目经理都不能说安安稳稳开开心心地回家过年。徐:你这样说,我都更害怕你了,我有点怕你了,为什么呢,你给我们装了个远程遥控,如果说哪天我们账结清了,远程遥控还在工作。王:账结清了,我叫大峡谷出面,把远程遥控这个终端我当场解码给你解掉。徐:我们又不懂哦。韩:你今天说的这话包括你前几天打电话说的,有个远程遥控,我们根本就不知道这状况。王:我们为什么这样搞,我告诉你哦,远程遥控是你们寻了施工单位、寻了厂家甚至寻到上海、南京去买大峡谷分控,想帮你们装上去,你们那个是正面来处理问题吗,我告诉你是我卸了分控之后7天时间我才装的远程,用脚手夹装的,你们知道吗?你知道我装的哪个位置、哪个点吗?韩:你们是4月18日拆的分控器吧。王:对啊。韩:等于说过了7天装的。王:你们7天之内就开始准备发这个东西(律师函),还叫别的单位去买分控,你们是不是这样做的,我们是逼不得己在7天后装的远程控制器。韩:不对啊。徐:我们是等了两周以后。王:你们寻了多少单位,韩经理你们寻了多少单位。韩:我们发律师函是24号发的。王:你觉得人家施工单位会傻到什么,除非你是付现钱,现钱都不付,各个施工单位都知道是因为决算因为拖欠付款,人家帮你来维修,不可能吧。韩:我觉得你们这个搞法,真是。王:你们觉得反正就是6个分控嘛,我总归买的到,我总归能装的上去的,我告诉你大峡谷的以前的开发总监也就是这套系统的开发总监,全盘离职,你们现在就可以打电话,当着免提,以前的这套系统,如果我不帮你装,你能买得到,随便你。韩:等于说做我们这个系统的人己经离职了。王:它这个系统不解放啊,它不是通用系统啊。徐:那我再说个不好听的话,那我这个3年质保期到了,下面我们这个产品还要维保,假如你不能维保了,这个项目又小,可能你也没有兴趣,这么远,那别的单位还做不起来喽,是有这个情况吗?王:理论上是的。韩、徐:等于说我们被绑架了。王:理论上是的,因为为什么哦,现在的CPD项目,做控制终端的有很多,它不像国家工程,它是开放式系统,就是这家买灯具、那家买系统,两家凑在一起就可以控制,以前的项目不是,包括你们的项目也不是,不开放,为什么不开放,一、厂家自我保护,品牌保护;二、就是为我们的工程公司收款保护。王:如果你们说我上次提供的协议书能接受的,我就这两天带着这份协议书去跟束总汇报一下,负荆请罪也可以,没问题,对不对,能接受的,双方签字认可,我去登门道歉,都可以,这是我的一个条件,如果不行,OK,我还是走法律程序,走完法律程序我也会跟束总打声招呼,也会上门打声招呼,这个也是礼貌。最终结果是什么样的,我刚才说了,决算,我们只允许3个月,我不管用什么方式,我只允许3个月(收款)。
2017年10月13日,三盛公司委托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向金迪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函记载:根据三盛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贵我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就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贵方负责对建筑外观照明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及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升级等。双方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后,灯具质量、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三年,贵司在保修期内应当对工程实施质量保修,设备如有问题,应当免费更换。同时约定,若乙方没有按服务承诺的细则进行保养和维护,三盛公司有权请第三方进行维护保养,所产生的费用从保修款中加倍扣除,超出保修款的部分,贵方应另行承担。2017年4月,因三盛公司外观照明发生故障故通知贵方来维修,但贵方人员到达现场后,不仅没有进行维修,还假借维修名义,未经三盛公司允许,恶意撤走三盛公司6只幕墙照明分控器,导致三盛公司幕墙照明无法正常使用,故障范围较之前更加扩大,根本无法起到预期的照明和美观效果,给三盛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三盛公司多次委托律师发函,催告贵方及时归还6只幕墙照明分控器,并将贵方承包的照明工程维修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贵方迟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三盛公司己经依法提起诉讼。我所认为:贵方恶意拿走6只分控器,在保修期内未履行维修责任,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已给三盛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鉴于上述,三盛公司授权本律师通知贵方: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归还三盛公司的6只幕墙照明分控器,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逾期,三盛公司为及时修复照明系统,早日恢复三盛广场外观照明效果,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将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包括系统解密),因贵司对该系统违约私自加密,故维修前必须进行系统解密,届时将产生的高额解密费用、维修费用由贵方承担,具体方式三盛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17年10月15日,三盛公司与上海乐御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扬州三盛广场泛光照明控制系统解码维修合同文件》,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扬州三盛广场泛光照明项目;工程内容: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对原加密程序破解,直至系统软件恢复运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双方约定包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对原加密程序破解,直至系统软件恢复运行;2、原有控制系统恢复,补充己经被拆卸的分控器,直到正常稳定工作。3、对被删除的系统架构文件重新搭建,并存档物业;4、对被删除的效果FALASH文件重新制作,提供素材参考;5、负责对物业机电负责人员的技术培训、交底;6、负责后续协助物业对本项目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合同总金额32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合同清单显示:分控制器(联机16端口,DMX/SPI),数量8套,单价6000元,总价48000元;系统解码费235000元;差旅费5000元。三盛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上海乐御电子有限公司汇款(工程款)96000元,2017年12月25日汇款(系统软件费)64000元及(系统软件)160000元。经过维修,三盛公司的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2017年10月20日,三盛公司申请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对2017年10月11日18:10左右就三盛公司指派的拍摄人谢春磊对三盛国际广场的外幕墙照明现状进行摄像进行公证,摄像照片中显示照明不规则。
庭审中,三盛公司申请证人韩某(三盛公司成本部门负责人)、侯某(扬州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弱电主管)出庭作证。
证人韩某作证:原代:对于三盛公司和金迪公司照明系统相关事宜你是否清楚,你是否去过?韩:去过,也清楚。原代:你能否向法庭陈述一下,你去金迪公司的目的及去了以后交涉的情况。韩:当时是在4月份他们把我们的外观照明控制系统拿走了,导致我们的照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是听商管说的,当时我们还报案了,主要是协商归还我们的控制系统,让我们的照明系统正常使用。协商的结果不理想,没有认可我们的想法,当时交谈还进行了录音。原代:证人,你看一下录音整理资料(出示录音整理资料),当时的谈话人员我们公司是你和徐红,对方是谁,录音资料是真实情况吗?韩:王总,录音是真实的,里面的内容是王某2讲的。审:下面由金迪公司向证人发问。被代:没有。审:协议书协商的内容是什么?韩:初步的框架是它把东西修好,我们重新签定协议,在3个月内把进度款付掉,最后要我们先承诺盖章,再维修。原代:想问一下韩某。原代:当时2017年4月18日对方拿走了分控器有无告诉你?韩:没有告诉我,后来已经拿回去以后告诉我们的。审:分控器坏了有无告诉你什么原因?韩:是商管上联系的。
证人侯某作证:原代:在2017年10月11日扬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到三盛广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你是否全程在场?做了哪些事情?侯:在场,一开始公证公司从我们商场5号门进来的,5号门旁边有一个消控室,然后打开了幕墙系统的主控器,然后到屋面,屋面有两处幕墙配电柜,一处在影院上方,当时开关全部是打开的状态是拍摄视频的,另外一处在写字楼南侧,开关也是属于打开状态的,这处电柜进去比较困难,那天公证员穿的高跟鞋,说路不好走,我们要求她进去,她没有进去。具体什么鞋子不清楚,反正她说是不好走。写字楼南侧的配电柜反正没有去看。被代:证人,请问你当时是叫公证处人员到哪里去她没有去?侯:写字楼南侧的配电柜。被代:要叫公证员去看什么?侯:看开关是处于开着的状态。审:证人,商管公司对幕墙进行管理,除了配电柜开关问题以外,如果说还有所谓的6个分控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其他的出现问题是否影响它的照明?侯:其他也会出现,但是不会这么大面积。审:你是管理这个方面的,幕墙照明,整个幕墙是广告性质的,这个幕墙的广告性质到底与你们公司或者与你们公司里面的相关其他的公司有多大的利益上的关联?侯:就是灯光,不放广告。
庭审中,金迪公司申请证人王某1(金迪公司在三盛公司处项目管理负责人)、王某2(金迪公司在三盛公司处项目负责人)到庭作证。
证人王某1作证:被代:证人,你在扬州三盛项目中从事什么工作?王:项目管理,具体的工作是项目的施工管理。被代:竣工验收后,金迪公司有无对亮化工程进行保养和维护?王:有,进行了保养和维护,公司有台帐。被代:工作人员是怎样进入现场的?王:首先要通过物业开了门才能进去,维护分两种一种是节日前的维护,另外一种是平常的运行中有问题的时候过去。被代:有无出现过分控器异常的情况?王:在我们安装完以后到2015年6月份左右经常异常,烧掉,原因是屋面上有土,雨下大了有泥沙,风沙吹进去了,经常会烧掉。出现过好多次,最少维修3到4次,开始恢复一下可以用,后来情况严重了要清理,回厂。被代:这次的6个分控器是什么情况?王:是卡顿,要回厂维修,当时分析的情况是大风雨带来的,对设备有不同的影响,这几台必须要回厂维修。被代:有无维修,没有维修是什么原因?王:没有维修,因为工程很长时间了,我们也没有钱了,没有钱维修了,6个分控器维修要成本维修,其实钱不是很多,甲方一直不给钱,我们老板有想法,如果说钱不给,最起码把分控器的钱给了,恢复起来再说,从2014年年底就已经正常亮灯了,手续是2015年5月份交接的。就是因为使用不当造成的。被代:6个分控器价格多少知道吗?王:2万元左右,具体的价格不知道,是采购上负责的。被代:这个分控系统有无加密功能?王:没有,金迪公司没有这个技术和人才进行加密。原代:证人,你说屋顶刮风风沙进去,一开始是2015年6月还说是16年5、6月份,到底是什么时候?王:16年3、4月份。原代:分控器是装在什么里面的?王:分控箱,是有门的,有百叶窗散热。原代:三盛公司使用不当是指的什么?王:保管不善,如果没有泥沙是没有问题的。原代:保管好的话应当怎么保管?王:不应当有土上去,装的时候就应当说有土,我们技术上会处理,就是因为下雨刮风有土了,我们完工前上面是没有土的,是后来把土弄上去的,发现土后我们告知三盛公司物业了,没有书面的,我们已经交接了。原代:你们正常维修,当维修的时候发现有大的零部件带回去要不要告知甲方?王:一般会告诉的。原代:6只分控器带回去有无告知甲方?王:告知了,电话通知的,没有书面的交接手续。审:土是后来的,土在什么地方?王:屋顶上面。审:你有无上去看过?王:看过,据我分析雨水一大,风一大,会形成水汽,会有泥沙,不是人为的。被代:证人,你有没有对6个分控器的厂家大峡谷公司咨询过维修的事宜?王:8月10日之前大峡谷公司打电话来问我的,具体问的我要不要恢复,要多少钱,我说你们正常报价,在6月份的时候也问过我的,具体什么原因问我不清楚,我没有问。没有和我讲报价多少钱,昨天晚上是我打电话给大峡谷问有没有给三盛维修和报价的范围,维修的范围是6个分控器。大峡谷跟我说过扬州三盛公司向它咨询过报价,报价是几千元,具体数字没有说。报价的维修范围没有细说,就是把系统重新运作起来。大峡谷公司的具体联系是叫王健,是负责人。有通话记录(提供电话记录,王健号码是158××××0432)是8月26日傍晚我打出去是4:59分,没有接听,5:25分王健打进来的。原代:证人,我们本案上次18年5月21日开庭的时候你有无旁听?王:我没有旁听。原代:你说你昨天打电话给王健你为什么打电话?王:问维修事宜,因为王健之前问过我,大概是8月10日左右问的。原代:他问的什么问题?王:说要不要修,我说有问题当然要修。原代:说曾经询价是几千元,报价在什么时候有无说?王:什么时间没有说。原代:在2018年8月10日左右打电话给你,那么在之前你们有无联系过?王:我们联系上面是有的,应该在去年。审:证人,大峡谷和你之间什么关系?王:我们向大峡谷采购,我们是他们的客户。审:大峡谷怎么会和你谈这个事情?王:扬州幕墙工程是我们施工的,大峡谷提供的是产品。审:那么三盛公司与你们在现场施工的就维修问题有无找过你们?王:维修的问题确实也找过,但是三盛没有支付工程款,我们也无法把分控器送到大峡谷维修。审:那么这个6个分控器有多少钱?王:4千元左右一台。审:那么6个分控器进行安装要多少时间?王:半天。审:半天需要多少手工费?王:150元到200元之间。
证人王某2作证:被代:证人,你在本项目中主要负责什么?王:分管负责人。被代:对于我们这个分控系统有无加密功能?王:大峡谷是一个厂家,据我所知是没有加密系统的。被代:你有无和三盛公司陈述过可以加密,如果陈述过你的目的是什么?王:因为在甲方的两位人员韩某和徐红到我们公司来之前我是三天前到甲方的公司的,来之前双方已经协调好了,甲方指派的这两位到我们公司又来协调,我不知道他们录音,在里面问我的一些话,因为他们已经反悔了,包括我说的加密都是气话,是为了争取付款的时间。被代:这个分控系统价格多少清楚吗?王:全套是25万元,一个主控、64个分控,一个主控是1万元左右,64个分控一起是25万元左右。6个大概是2万元左右。被代:这6个分控器出现故障后是不是更换就可以运行?王:可以,都是独立的,更换以后就可以运行,分控器接上去就可以完成了。原代:证人,你作为项目的分管负责人对于拿走分控器的事情应当知道,拿走的目的是什么?王:甲方邀请我们去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检测有6个分控信号不良,要进行维修。原代:带回去要不要告诉甲方?王:当时是王某1负责的,已经和物业上的李经理和工程上的韩某已说过了,只有甲方认可的情况下,门禁开了才能进出的。审:证人,2017年5月22日这份录音里面的内容是不是你讲的?王:是的。
2017年9月21日,金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三盛公司给付工程款986136.37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千分之一利率计算。该案尚在审理中。
庭后,金迪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上述事实有三盛公司提供的《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立案告知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监控录像、录音资料、律师函两份、《扬州三盛广场泛光照明控制系统解码维修合同文件》一份、上海市增值税发票四份、恒丰银行转账回单三份、验收单一份、双方证人证言、庭审陈述等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三盛公司、金迪公司签订的《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在本案讼争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外幕墙照明进入维护期后,金迪公司应及时对三盛公司发现的照明工程外墙照明系统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保养,但在三盛公司通知金迪公司到场维修后,金迪公司将相关六只分控制器带离,长期未进行维修和安装,金迪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现三盛公司在金迪公司未进行完全维修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与上海乐御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扬州三盛广场泛光照明控制系统解码维修合同文件》,上海乐御电子有限公司按约对三盛公司广场泛光照明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对原加密程序破解,直至系统软件恢复运行,系三盛公司行使其与金迪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即三盛公司有权寻找第三方维修,金迪公司抗辩认为,三盛公司明知供应商为大峡谷,却依然找第三方维修,该损失的扩大应由三盛公司承担的理由无法定和合同约定的依据。故金迪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维修费用。
三盛公司主张金迪公司对照明控制系统进行加密,导致三盛公司与第三方签约维修时需要解码,产生较高的解码费。三盛公司提供了其与金迪公司在三盛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2也是金迪公司的副总经理的协商过程录音记录和其与上海乐御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扬州三盛广场泛光照明控制系统解码维修合同文件》等予以证明。王某2对录音记录当庭认为其说的是气话,是为了争取付款的时间。对于三盛公司与上海乐御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扬州三盛广场泛光照明控制系统解码维修合同文件》、付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金迪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王某2作为金迪公司的副总及金迪公司在三盛公司处项目负责人对录音中的陈述并未否认,但认为其说法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付款的时间,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可能存在此说法,但如果没有加密,那么只要通晓该技术的人员可以对需维修的项目进行维修或者自己及时进行维修,但金迪公司在到场维修后将六只分控制器带离并长期不进行维修和到三盛公司处安装,导致三盛公司在与金迪公司协商维修无果的情况下,按照《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请第三方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维修。金迪公司虽对三盛公司提供的《扬州三盛广场泛光照明控制系统解码维修合同文件》一份、上海市增值税发票四份、恒丰银行转账回单三份、验收单一份认为与本案无关未发表意见,但三盛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符合正常的交易往来所履行的必要的要素,金迪公司除了相关陈述外,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三盛公司提供的录音记录及《扬州三盛广场泛光照明控制系统解码维修合同文件》、上海市增值税发票、恒丰银行转账回单、验收单等证据予以认定,该证据足以证实金迪公司存在加密的事实,亦足以证实三盛公司为维修照明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2万元。
关于三盛公司主张赔偿32万元的问题。双方在《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若乙方没有按服务承诺的细则进行保养和维护,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维护保养,所产生的费用从保修款中加倍扣除;超出保修款的部分,甲方可以自行垫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三天内双倍归还甲方的垫付金,并补足维修费用,乙方对甲方采取的补救措施放弃抗辩权。”的约定,但该约定系对合同所涉工程后续维护保养违约的约定,双倍返还亦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该违约金明显过高,且三盛公司主张了双倍返还的同时还主张了法定利息及赔偿照明故障期间的损失116684元,三项请求均为金迪公司违约所致,均属于违约责任,且三盛公司仅提供了合同外照明故障期间的损失计算方式,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已经超过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照明故障期间,三盛公司可能在企业形象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这也是酌定违约金的因素。结合金迪公司的过错程度、双方在合同中对相关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约定、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及金迪公司庭后向本院提出违约金调整的请求,酌定金迪公司承担垫付维修费用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三盛公司垫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
综上,三盛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金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三盛公司人民币32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二、驳回三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金迪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6元,由三盛公司承担5683元,由金迪公司承担5683元。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金迪公司提供《DMX512-A灯光控制数据传输协议》1份并申请专家辅助人万芸、证人大峡谷照明系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峡谷公司)员工包青松(现已离职)、曾俊出庭作证。拟证明:案涉工程控制系统采用的DMX512传输协议是具有国家标准,普遍通行的技术协议,该控制系统不可能存在其他第三方可以加密或者远程控制的行为。程序安装在主控上,与分控无关。首次设定分控器时已输入各个灯的地址,如分控器损坏,更换分控器即可。每个分控器只控制首次设定的对应的灯,一个分控器损坏只能引起其所控制的灯的效果,不会影响到其他灯。
三盛公司经质证认为:专家辅助人是由金迪公司单方请的,三盛公司有理由怀疑说法的真实性。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法律上的鉴定结论,仅凭其言论不足以推翻法院由其他证据认定的加密的事实。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能否足够支撑其专业说明的问题三盛公司需要庭后咨询。两位证人均系大峡谷公司的销售人员,大峡谷公司与金迪公司有频繁的业务往来,这两位销售人员言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销售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对这套系统从理论上说能否加密包括购买时及安装后能否进行远程遥控和加密,作为销售人员无法论断。
三盛公司提供案涉工程外墙照明系统控制系统架构图(竣工图)打印件及分控器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金迪公司给三盛公司实际安装的系统并非合同约定的DMX512,而是DMX-X16,金迪公司就DMX512系统无法加密而提供的相关证据,对DMX-X16系统无效。
金迪公司经质证认为:对三盛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三盛公司所提交的架构图清楚显示主控器9802,分控器为DMX-X16,这一点已经证明该处为主控器、分控器的型号,而为了使得主控器和分控器能够协调运行,二者必然执行的是同一种系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DMX512系统。三盛公司以一张架构图上出现了DMX-X16就称案涉工程执行的协议并非约定协议,缺乏事实依据。既然三盛公司主张DMX-X16是一种类似于DMX512的执行协议,应当提交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三盛公司没有该类证据的情形下,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在相关行业网站和论文期刊网站的查询均有涉及到DMX512协议推荐的分控器型号包括DMX-X16。三盛公司所提供的照片所显示的DMX-X16只是型号并非控制协议,与DMX512控制协议不能等同看待。X16应为分控器接口的型号,正如照片所显示的1-16,仅是一个设备名称,并不能代表所执行的协议不是DMX512协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本案案涉工程于2015年5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金迪公司违约造成三盛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并判决金迪公司赔偿32万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金迪公司违约造成三盛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并判决金迪公司赔偿32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理由:三盛公司与金迪公司签订的《三盛国际广场建筑外观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金迪公司应当对工程实施免费质量保修,设备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免费更换;灯具质量、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3年;在此期间内,金迪公司若未按服务承诺的细则进行保养和维护,三盛公司有权请第三方进行维护保养,所产生的费用从保修款中加倍扣除;超出保修款的部分,三盛公司可以自行垫付,金迪公司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天内双倍归还三盛公司的垫付金,并补足维修费用,金迪公司对三盛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放弃抗辩权。本案中,在质量保修期内,三盛公司发现质量问题通知金迪公司维修,但金迪公司取走6只分控器后长期未进行维修和安装,且金迪公司的副总经理兼案涉工程项目分管负责人王某2告知三盛公司工作人员:因三盛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才故意拿走6个分控器,金迪公司在知晓三盛公司寻找厂家、施工单位去上海、南京欲购买大峡谷公司的分控器后,已对案涉照明控制系统安装了远程遥控,待工程款结清后方解码。且大峡谷公司开发此系统的总监已离职,如果没有金迪公司帮助解码三盛公司理论上无法自行解决。三盛公司在金迪公司拒绝维修并作出上述陈述的情况下,寻求第三方进行维修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金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三盛公司提供的其与《扬州三盛广场泛光照明控制系统解码维修合同文件》、上海市增值税发票、恒丰银行转账回单、验收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因金迪公司违约,造成三盛公司产生经济损失32万元,一审据此判决金迪公司赔偿三盛公司损失3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对金迪公司提出的案涉照明工程系开放式系统,并无加密功能,仅需支付更换分控器的费用2万余元即可,三盛公司系故意扩大损失之上诉理由,因三盛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案涉照明工程控制系统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而金迪公司作为承包方、施工方具备专业知识,在金迪公司的副总经理兼案涉工程项目分管负责人王某2告知三盛公司工作人员案涉照明工程控制系统被安装了远程遥控等事实后,三盛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2所述事实的存在,三盛公司在金迪公司拒绝维修后寻求第三方进行解密、维修,系根据合同约定为了尽快恢复照明而为,并无扩大损失的故意,金迪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三盛公司系故意扩大损失,故对金迪公司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金迪公司提出系因三盛公司拖欠工程款才导致金迪公司不愿垫付购买分控器的费用,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的扩大均因三盛公司所致,根据过错原则,其不应对损失负责之上诉理由,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内金迪公司应免费进行维修和更换设备,金迪公司并不能因三盛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免除其免费维修义务;且三盛公司系要求金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客观上的违约行为,并不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对金迪公司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有特殊情况报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审限,一审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延长审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证据的提交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故三盛公司当庭提交证据并无不当。金迪公司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金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6元,由常州金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毅
审 判 员  叶 露
审 判 员  韩 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盈盈
书 记 员  陈凤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