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桃源县国钦纺织有限公司与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源县国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丁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龙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上诉人桃源县国钦纺织有限公司、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履行部分货物规格不一致的原因、价款按合同均价还是单价,涉案《纺织品销售合同》未能全部履行的责任等认定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桃源县国钦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7元,上诉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隽
审判员贾小弟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