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益阳市朝阳金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425号
原告:益阳市朝阳金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为益阳市赫山区粟公港社区3栋111室滨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汉先,益阳市资阳区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三喜,益阳市资阳区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权。
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马家嘴组。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原告益阳市朝阳金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自觉履行货款全部给付义务为由,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朝阳金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益阳市朝阳金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黎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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