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利辛县万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长春经济开发区龙塘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2286221J。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义军,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先华,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利辛县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阜蚌路南侧双桥东泰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QLPX9A(1-1)。
法定代表人:陈献良,系公司经理。
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利辛县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受理此案。此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利辛县万**物流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利辛县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及其他损失1382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利辛县万**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前,将本案涉及的海巡艇顶盖送到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2、利辛县万**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当即给付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费用40万元(已履行);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3、如被执行人利辛县万**物流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一、二项履行完毕,剩余部分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主动放弃。若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本案将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4、担保人陈献良(身份证号码:342130196304092612)和担保人谭七(身份证号码:341623197304100018)二人对上述债务提供执行担保责任。如被执行人利辛县万**物流有限公司在与申请执行人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可以直接执行上述二担保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兑付已执行到位案款400000.00元。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领取上述款项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5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叶文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成 丹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