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2615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马家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772286221J。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原告***与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1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恶意提起与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益阳市平圆破产清算事务所、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原告***等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湘09民初124号民事裁定书。随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发出(2017)湘09执保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向原告***支付款项2375800元,并冻结了原告***其他银行账户901733.76元,澳元41720.97元。目前该案已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终908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诉。因原告***在2016年5月21日与湖南昇隆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签订了《投资入股及承包经营框架协议书》,约定原告应在2017年1月20日支付850万元,如违约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资金被本案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恶意冻结,导致原告无法履约。原告为减少损失,于2017年1月22日向南县克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支付该笔资金,利息约定为15‰,原告不得不支付利息135000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批复,本案应当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的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龚维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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