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1150号
原告: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凤凰大道666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08339453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2286221J。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被告:***,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 莉
书 记 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