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1150号 原告: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凤凰大道666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08339453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2286221J。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被告:***,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 莉 书 记 员 曾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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