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04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陈殿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陈吉兴,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一、珲春市吉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80万元(放弃20万元债权),若逾期给付,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偿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二、剩余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三套房产进行顶账(1.丘地号:1-XX-X-604;2.珲春市兴源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3.珲春市兴源小区1单元602室)。同时,房屋过户前的所有费用都由被执行人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且被执行人承诺为上述房产中两套6楼的房屋安装电梯(安装期限为2020年9月1日前),若不能安装则给付申请执行人每套10万元(每套10万元,按照单套计算),且具体还款日期以房屋产权转移为准;三、若被执行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还款承诺,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2404执10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罗嘉琦
执行员  全光勋
执行员  王学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