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环亚山城47栋。
法定代表人:陈殿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本院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2404执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齐 策
执行员 朱延林
执行员 崔 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