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市吉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4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
法定代表人:陈吉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宸。
被告:珲春市吉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丽水富苑****门市。
法定代表人:许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温慧,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环亚山城**楼。
法定代表人:陈殿森,总经理。
被告:珲春东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
法定代表人:李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铁龙。
被告:珲春市大禹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英安村
法定代表人:刘学松,经理。
原告***与被告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市吉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珲春东北石材有限公司、珲春市大禹节能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金帅龙
人民陪审员 邬 迪
人民陪审员 吴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