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04执47号
**、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2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土方款及土方运费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申请执行费323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7日自动向本院汇款205687元。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将上述款项20568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吉2404执4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天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