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财保5号
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420000777559567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梅岭一号7号楼。
负责人:黄龙,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宜昌华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221001,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11号(新天地电脑城A3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夷陵区人民法院(2022)鄂0506执169号案件的执行款15200元。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宜昌华邦科技有限公司在夷陵区法院(2022)鄂0506执169号一案的执行款152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