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203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申请执行人宜昌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华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8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以43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被执行人**自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3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以43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
三、被执行人**自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3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晗